论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9-11-05 16:24:51 821 阅读

2013年3月1日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2013年12月8日发布、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使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了一些变动。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国内外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简要分析,针对涉及问题提出完善对策,以期对我国未来税收优惠立法工作提供几点农业保险角度的建议。 
    一、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三部分。 
    (一)营业税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因此以营业税额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免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规定为:“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和“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需要说明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应将两者的营业额分开核算,否则不得减免税。因此,保险机构享受农业保险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前提是除应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外,还应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应税保险业务(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等)分开核算。《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印花税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中规定,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2013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二、简介部分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美国、日本、菲律宾、智利和法国等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税收优惠。比较和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可为我国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启示和思路。 
    (一)美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2009年新修订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第511条规定,“无论是国家、领土、属地或者殖民地,还是各州、县、市、地方税务部门,现在和将来都不得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包括其特许经销商)的资本、准备金,盈余、所得与财产征收任何税赋,也不得对公司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征收任何税赋。”可见,美国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日本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共济团体免征所得税、法人税和营业税;对农业共济团体免征登录税;对农业灾害补偿合同免征印花税。日本《法人税法》第2条将农业共济组合和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规定只对公益法人的营利性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其他所得不征税。 
    (三)菲律宾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菲律宾第1467号总统令《关于设立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规定其职权和行为、提供资本和必要的政府保险费补贴及其他目的的命令》第16条规定,为促进法令实施取得实效,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全国性及省、市、镇的税收和税收评估对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均免除。 
    (四)智利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智利1970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法》第80条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各种税:保费收入免征服务税,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各种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法国对互助保险社的收入和财产免征税赋;以色列对农业自然风险保险基金的中央基金免除税收;意大利对农业保险合作社的设立、行为文书及社员的加入退出行为免征印花税和登录税,合作社的准备金和每年公积金的金额总数,免纳动产税;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对保险合作社免征所得税及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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